近年来,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女性更年期可调岗
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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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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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争议。有网友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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