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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之剑 直指汽车市场潜规则

来源:范儿谷    阅读: 1.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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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之剑 直指汽车市场潜规则

历时10个月,几经调查、讨论,《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日前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如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卢延纯所说,《指南》重点关注汽车经销、售后市场中的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涉及绝大多数问题已形成广泛充分的共识。《指南》出台或使反垄断之剑深入到汽车市场的内生潜规则。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昊对《指南》“点赞”并表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指南》还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价格限制豁免、电商平台销售、平行进口车的售后服务和二手车限迁等内容。”

打破价格与区域限制垄断

由于汽车市场产业链长、附加值高,涉及多方利益,纵向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成为重点和难点。此次《指南》用大篇幅对通过经销商协议、商务政策、通函等形式达成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及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作了规定。

“除了直接价格限制外,即便是建议价、指导价或最高价,由于协议一方的压力或激励,被多数或全部经销商执行,根据实质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为价格限制。”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说。同时对于车企制定商务政策禁止经销商跨区域售车和限制售予客户的行为,《指南》认为,“可能削弱品牌内竞争、分割市场、助长价格歧视”。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垄断行为“雷区”,《指南》细化了豁免情形,如针对地域限制,“不限制经销商的被动销售”可推定豁免。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的价格限制被给予9个月的特殊照顾,此在卢延纯看来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战略需要。

备受关注的汽车电商价格限制能否豁免,根据其在产业链中的角色也有了区分。詹昊告诉记者:“《指南》仅限于汽车供应商在电商销售中的价格限制可主张个案豁免,因经销商在这些交易中仅承担存货、配送与财务风险,车企对经销商并不存在价格控制。经销商的电商平台不能依此要求特殊待遇。”

对于实际中一些企业可能利用豁免条款掩盖价格垄断真相,发改委价监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处长徐新宇表示:“《指南》列出的个案豁免常见情形,并不等于经营者在个案中的豁免主张必然成立,还必须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条件进行严谨个案分析。”

那么如何考量适用豁免情形?《指南》给出市场力量评估、可能产生的消费者利益等标准因素。在纵向协议推定豁免的市场份额标准上,《指南》指出“在相关市场上占有25%~30%以下市场份额的经营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市场力量”。

不得限制双标件生产和同质件流通

在消费者和配件商关心的售后领域,《指南》也着墨较多。发改委价监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表示:“经过近三年来的汽车业反垄断执法和宣传教育,整车经销中的垄断行为得到较为有效地矫正。但汽车售后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明显,且表现形式多样,这一领域也是下一步执法的重点。”

为促进售后市场有效竞争、给予消费者更多维修自主权,汽车供应商要求消费者将不在保修范围的维修保养工作全部交由授权维修网络完成、不在保修范围的售后配件要求使用原厂配件、限制为平行进口车提供售后服务,被列为不合理的纵向限制情形。

同时打通零配件的流通渠道也是《指南》的一大亮点,如无正当理由,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生产商不应限制配件商生产双标件,不应限制配件的外采、外销。“这些内容很大程度上打破了汽车生产商对售后链条的控制,经销商和配件商的话语权得到强化。”黄伟说。

不过削弱整车厂对零配件的管控也引发对配件质量的担忧。对此,黄伟称:“《指南》赋予了汽车供应商一定的权利来要求授权体系成员使用原厂配件和同质配件,并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配件可追溯性。”

配件商生产双标件的权利同样需审慎评估。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表示,双标件由于涉及汽车制造商的商标权,其生产和流通需要获得汽车制造商的授权,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要求,“配件商和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均应获得保障。”对于同质配件的认证问题,卢延纯则指出,《指南》服务于《反垄断法》,同质配件的认证问题不属于反垄断规制的范畴,应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未设新车促销豁免期存争议

与其他法规和政策衔接,《指南》还将二手车限迁列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指南》已较为完善,但基于汽车行业的复杂性,《指南》尚存一些争议和未尽之处。

传统新车推广期和老车清库期的豁免没有列入此次《指南》,在一些车企意料之外。一方面,国外反垄断法规对新车上市有2~6周的促销豁免,另一方面,一些人士认为新车上市初期限制价格是出于对研发投入的尊重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对此,黄伟分析道:“《指南》起草过程中讨论过这个问题,意见稿中未涉及可能是考虑到新车推广期和老车清库期并不具有特殊性。”他进一步解释说,转售价格维持对激励经销商促销努力可能不是必须的,且无法确定消费者可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对于平行进口车,《指南》在售后维修和配件供应与流通方面有所规范,但未特别涉及。而实践中,一些整车厂在中国境外限制平行进口车供应、调整汽车排量等行为,对我国平行进口车市场造成较大影响。苏华对此解释说:“从反垄断角度规制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需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域外管辖权。此管辖权的启动较复杂,难以在《指南》中以有限的篇幅泛泛而谈。”在詹昊看来,平行进口发展模式还不清晰,不适合对其进行过多反垄断限制。

此外,谈及《指南》如何进一步完善时,黄伟提出:“对于一些促进竞争的横向合作协议,《指南》可以考虑列出一些推动豁免情形。同时考量累积效应对反垄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詹昊则建议加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等监管部门起草《指南》时的相互协调。

反垄断之剑 直指汽车市场潜规则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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