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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来源:范儿谷    阅读: 2.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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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11月29日,教育部网站最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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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门槛

中小学教师学历要求提高至本科及以上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教师法》相比,教师准入门槛有所提升,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相应提高。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等。

《征求意见稿》在资格和准入一章,对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要求修改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准入门槛上,《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多条从业禁止条款。例如,因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piao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情形将被判定为从业禁止情形。

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待遇

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拟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保障和待遇方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师可以享受的补贴、优惠等。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表彰

拟设立国家教师奖、人民教育家等称号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2

11月29日,教育部网站最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颁布。多年来,我国教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专任教师总数由1993年的1097.89万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万人。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第2张

明确权利义务,享自主教学权、惩戒权

教师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教师权利义务,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和对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等,同时强化了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

根据修订草案,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同时,教师需要承当多项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

修订草案还强调了一些“特别义务”: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

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第3张

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从业“黑名单”

修订草案提高了教师的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把好准入关口。

草案明确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而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学历的要求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相比较而言,《征求意见稿》提高了教师准入的学历门槛。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教师从业“黑名单”,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xing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piao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相关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健全聘任制度,考评重师德

修订草案还健全了教师聘任和管理制度,明确教师职称评聘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在教师考核评价中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和立德树人导向。

根据草案,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

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草案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在考核标准方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强化待遇保障,工资参照公务员

为确立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教师法修订还强调加强培养培训,建立公费师范生制度等。同时,强化待遇和保障,分类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晋级增薪机制,落实为教师减负要求,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在工资收入水平上,草案明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在住房保障上,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另外,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第4张

明确法律责任,不正当性关系“不容忍”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教师奖惩制度,明确教师表彰的要求,细化教师违规情形和处理办法。

草案对教师进行了保护,明确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履行职务的教师进行侵害或者侵害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同时,修订草案也列出了“不容忍”条款:

草案明确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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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提高教师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为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教师法》也迎来修订。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新版文件对教师的准入门槛和福利待遇要求均有所提高。同时,文件明确,拟设立国家教师奖,对优秀教师进行表彰。

拟设国家教师奖

《教师法》修订草案来了,未来该如何突出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道的风气?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第七条“荣誉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从各地和各国的经验做法来看,通过整体提高老师待遇,来保障老师福利是比较通用的办法。”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地方在这方面进行实践时,还需要把握好一个度,到底应该怎样去尊重教师、尊重专业,在这一基础上给到教师足够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四条中特别明确了轮岗制度。具体来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负责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轮岗,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及了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学校应当督促、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等内容均出现在修订草案中。

注意!低于这一学历或将不能考教资 第5张

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

据征求意见稿显示,若想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同时,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和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的准入门槛也有所变化,基本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的学历。

和修订前的法规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教师的学历要求。举例来看,在本次修订前,《教师法》对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为,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资格则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使得新法对老师学历要求的提高成为了必然。”储朝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前法规修订和发布的时间都比较早,对老师学历的门槛要求也比较低。“所以修订的时候,会根据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提高这方面的要求。”

教师收入持平当地公务员

除了提高教师学历的门槛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要保障教师的工资收入。其中,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则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此外,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在津贴补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可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向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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