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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遭遇“婚内强奸” 关注家庭性暴力示例

来源:范儿谷    阅读: 7.8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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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8090科学育儿微信公众号-新妈课,原创标题:女性遭遇“婚内强奸” 关注家庭性暴力 责任编辑:Mami

女性遭遇“婚内强奸” 关注家庭性暴力

女性遭遇“婚内强奸” 关注家庭性暴力

婚内强奸及性骚扰严重

402名受访妇女中,23%人曾遭受家庭暴力,其中高达43%遭遇“10次或以上”的家暴,其中以“性侵犯/强迫发生性行为”及“以经济/其他威胁下强迫发生性行为”分别占21%及17%,反映有超过2成妇女曾在婚内或亲密关系内被“婚内强奸”。

根据妇女权益会处理个案的经验,不少家暴个案会被视为伴侣间的纠纷。妇女在暴力或经济威胁下被性侵犯亦不会被视为罪行,最多被视为袭击,并没有视为性罪行。

性骚扰方面,接近一半受访者受过性骚扰,其中逾3成是“触摸身体”,紧接其后的是“在面前作出猥亵行为或露体”(17%)、“猥亵性或侮辱性的说话/笑话”(16%)以及“带有性方面影射或评论”(14%)。

受害人哑忍甚少报警

14%妇女曾遭受性暴力,其中逾20%是遭遇过“10次或以上”的性暴力,当中包括不同形式的严重性侵犯,包括有4成多妇女曾“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行为”,有超过四分一被侵的被访者中,“曾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自愿地发生性行为”及“被侵犯者以照片或影片威吓下发生性行为”。

调查又发现,妇女在遭受暴力后,有“报警求助”的数字非常低,家暴及性暴力的“报警求助”数字分别只有7.6%及4%,而性骚扰则只有不足3%选择报警求助。大部分妇女没有求助的原因都是“感到羞辱”、“不想别人知道”、“不想把事情搞大”及“怕被人指责”,所以选择哑忍。

社会学家李银河:赞成婚内强奸是犯罪

第一,宪法是上位法,刑法、婚姻法是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这个权利不应当因为有妻子身份就失效。换言之,如果强奸确实发生了,伤害确实造成了,那无论受伤害的是陌生人还是妻子,罪名都应当成立。

第二,我国《刑法》第236条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条的构成要件。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换言之,丈夫强奸妻子,具有刑事违法性,理当构成强奸罪。

第三,婚内强奸罪名不成立所依据的逻辑是男权制逻辑。在男权制婚姻中,丈夫有强奸的权利,妻子有服从的义务,因此婚内强奸罪不能成立。但是,现在的国策是男女平等,婚姻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丈夫没有强奸妻子的权利。

最后,不被强奸是人的个人权利,这个权利并不能因为个人进入婚姻这个契约关系而改变。这是瑞士、英国等国家承认婚内强奸罪名的根本原因。从遵从传统习俗到尊重个人权利是现代社会法律变迁的大趋势,中国势必会追随这一趋势。

关注婚内强奸,抵制家庭性暴力

婚内强奸属于家庭内的暴力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明显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妇女自身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内强奸”的这一家庭性暴力被越来越多的揭露出来,也引发了法律界与社会的关注。

在我国,“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

家庭是亲情的港湾,也是社会的基本成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来呵护它。愿每一个爱情的伊甸园都多一些温馨与爱意,少一些冷酷和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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