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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新规元旦实施 汽车行业新轮大考来临

来源:范儿谷    阅读: 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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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新规元旦实施 汽车行业新轮大考来临

送走2015年,2016年已然来临。伴随着新年的到来,一大批新规从元旦起也开始正式实施。油耗标准进一步加严、维修新规将打破售后服务市场垄断、车船税改革利好新能源、充电接口或将统一······新的一年里,汽车行业又将面临新一轮“大考”。

打破售后服务市场垄断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2015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伴而生。《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点评:《办法》的实施是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打破整车厂对售后服务市场垄断行为的举措。对于汽车维修行业意义同样深远,《办法》所要求建立的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从根本上打破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后市场进行的人为分割和设置的技术壁垒,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将会有平等机会获得原厂技术支持。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整个汽车维修配件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基础,能够为汽车维修配件企业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

车船税免征助力新能源汽车发展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税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简称《规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程》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规程》指出,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并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同时,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税款;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可申请车船税部分退税。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施行以来,完善了税源管控和征收措施,方便了广大纳税人,提高了车船税征管效率,但也遇到一些亟待明确或细化的问题。新《规程》对车船税征收管理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更将车船税减免、退税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在管理上,将对节能、新能源汽车扶持以及“汽车三包”给予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充电接口不统一将破解

“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

2015年12月28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发布新修订的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国家标准,并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5项标准分别为《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该5项标准对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充电设施质量保证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点评:5项标准的实施,确保了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避免了市场的无序发展和充电“孤岛”现象,有利于降低因不兼容而造成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促进电动汽车产业政策落地,增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消费信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此,备受新能源车主关注的充电接口不统一问题将得到破解。

油耗排放进一步加严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以6.9L为终极目标的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已告一段落,四阶段油耗限值的大幕开启。按照四阶段标准要求,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车企设定了每年油耗达标值,目标由松趋紧,从2015年到2020年,工信部为当年生产乘用车设立的平均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

点评:对于以传统内燃机为产品主要动力的多数车企而言,面对第四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可谓压力颇大。即使传统内燃机的降耗潜力仍然很大,但面对步步加严的油耗排放标准,车企依然有点“吃不消”。据工信部公布的“2014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显示,在91家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5家未达标,较2013年度多了3家。2014年都难以达标的汽车企业,在面对2016年6.7升的平均油耗标准时又将如何兑现?

破除强制维修旧制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相对于十年前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新版《规定》作出10项调整。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作为新增条款明确指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点评:十年来,原版《规定》对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增长和变革。新版《规定》的推出,尤其是其中提到的“不得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的规定,对破除授权企业垄断汽车维修行业、保护消费者利益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汽车经销商的盈利方式,提出了变革要求。

车企被戴上环保“紧箍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大气法》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管控措施更严密,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期待。其中,对机动车的要求较之前更为严格,如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等。

点评:新《大气法》在审议时,关于机动车限行条款受到颇多关注,最终在三审稿中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汽车成功逃出限行入法的命运。不过,新版法规对机动车出厂、排放、油品等方方面面都制定了颇为严苛的条例,新车排放超标的处罚更为严厉。面对新《大气法》的严格要求,车企又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零部件供应商也需配合调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经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办法》规定,生产者应当保存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同时,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点评: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明确了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以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丰富了缺陷产品调查工作手段

多项新规元旦实施 汽车行业新轮大考来临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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