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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致“性无能” 妻子讨要“性福权”

来源:范儿谷    阅读: 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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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8090科学育儿微信公众号-新妈课,原创标题:丈夫工伤致“性无能” 妻子讨要“性福权” 责任编辑:Mami

丈夫工伤致“性无能” 妻子讨要“性福权”

丈夫工伤致“性无能” 妻子讨要“性福权”

案件回顾: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2008年9月,阿明(化名)在某公司操作离心机,在给管模挂钩时,被管模撞伤,事故造成阿明骨盆多处骨折、后尿道损伤。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检查,阿明构成五级伤残,并从此丧失了性功能。2010年4月,阿明与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达成了调解协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支付了阿明各项工伤补偿款15万余元,但性功能的丧失却并未计入损失之类。

性功能的丧失令阿明及其妻子阿娟(化名)陷入了痛苦。今年3月,为捍卫权利,阿娟将阿明的公司告上法庭,她以无法享有婚内性生活,性生活权利受损害为由,要求阿明的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公司回应: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

阿娟表示,自己是阿明的妻子,侵权责任法保护其配偶权不受侵犯,由于阿明受伤,导致自己丧失了性生活权利,因此阿明所在的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公司方面则称,阿明因工伤造成伤残的赔付问题,双方已经通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了调解,阿明也早已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阿娟没有权利再次起诉。

另外,阿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

判决:性福权存争议

经审理后,法庭并未支持阿娟的请求。由于阿明受伤导致性功能丧失,并非阿明公司有意侵权所造成,故阿娟要求阿明公司承担这部分的责任无法律依据;并且在2009年年底的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中,阿娟已知道阿明的性功能丧失,如要提起诉讼,阿娟亦应在2年内提出,但阿娟至2012年才起诉请求赔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靖华表示:侵权责任法中列举的公民受保护的权益,其中的确有“婚姻自主权”,但并无“配偶权”。“配偶权”是否受保护,其内容是否包括阿娟说的“性福权”仍存争议;其次,阿明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即使无过错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及对受伤劳动者生活保障的体现,并非一般的侵权责任。

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徐建功表示,目前我国并无相关法条对“性福权”做出相应的解释和规定。一般而言对于由于工伤导致的性功能障碍,都涵盖在工伤赔付当中,较少有独立赔付。

最终通过调解,阿娟于6月1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案件的起诉。

相关链接:“性福权”官司和解收场,“性福权”和精神补偿共10万元

2010年4月25日,东莞东城28岁的王某和35岁的丈夫刘某在某油库工地实施混凝土工作时,新安装的铁门突然倒下,刘某被压伤致二级伤残,经医院鉴定刘某性功能完全丧失。

妻子王某遂向事故单位索赔。王某表示,丈夫性功能因此丧失,自己的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因此油库应对此赔偿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最终,经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刘某夫妻接受该油库60余万元的“打包”赔偿。这些钱包括:“性福权”赔偿、医疗费和伤残金等费用,其中“性福权”和丈夫精神补偿占10万元。

据当时刘某的代理律师、东莞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华表示,法庭的调解支持“性福权”赔偿费,其中精神抚慰金就包括了王某的“性福权”赔偿。但法院在赔偿数额上只做了部分支持,此前妻子王某提出的赔偿费是20万元,法院调解中判赔大约七、八万元,再加上刘某本人的精神补偿,法院一共判赔10万元精神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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