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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有后盾 那些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汽车新政

来源:范儿谷    阅读: 2.6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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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汽车消费者将借此良机进一步宣传正当维权观念,改善消费者地位,更好地总结行业案例、完善行业规条。而2016年国内汽车圈又有那些新政策能成为消费者们的坚实后盾呢?下面我们将介绍燃油限值、保养不限地点、问题车退车船税和缺陷汽车召回等汽车新规。

维权有后盾 那些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汽车新政

  规定一:燃油限制标准降低至6.7升/百公里

  政策内容: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明确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整体目标,要求2020年当年乘用车新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5.0 L/100km。目前,第四阶段的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已于2014年12月22日正式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要求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需满足6.7L/100km。

  新标准对汽车生产者来说不是一个容易实现的目标,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来看,国产乘用车企业中有27家未达标,进口车企中则有11家未能达标,其中不乏一汽集团、上汽通用等大型车企。

  限制评价方法针对节省能耗的产品有适当程度的鼓励机制,允许在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依据可量化评价的原则,根据其节能效果相应减少车型燃料消耗量;适度放松运输效率较高的车辆燃料消耗量要求;并对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90kg且具有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给予额外的优惠。

  影响:从整体看,政策的推出对车企的转型和新技术研发起到倒逼作用,自2015年起到2020年,工信部为当年生产乘用车设立的平均油耗目标分别为百公里6.9升、6.7升、6.4升、6升、5.5升和5升,面对越来越严苛的平均燃料消耗标准,采用更先进的发动机技术、加快新能源技术研发是所有车企不得不考虑的发展方向。

维权有后盾 那些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汽车新政 第2张

  规定二:维修保养不必去4S店

  长期以来,汽车厂商对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技术信息实行指定经销商授权经营,影响汽车售后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多数自主经营的维修商户无法获取专业维修技术,也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原厂零配件经营销售,这实际上是汽车行业“被合法化”的技术垄断,限制了消费的选择权甚至增加消费者的额外开支。此外,“3·15”也曾曝光过4S店维修不当、维修不彻底、过度维修等诸多问题,由于4S店长期处于行业垄断地位,如果没有法规限制,不利于汽车维修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要求  从2016年1月1日起,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须无差别无延迟公开。

  办法内容:国家推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透明公开化的制度,有助于打破行业技术垄断,真正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制度实施的时间表如下:

  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

  二、对于“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1000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售量未达到200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影响:未来政策若能落到实处,将撼动厂商和4S店的垄断地位,有利于更多符合资质的汽修企业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购车市场和后市场之间的通道一旦被打通,消费者的选择权更多,使得新车的保养维修更加便捷,同时还可能会节约用车成本,杜绝市场上假冒伪劣零配件的滥用现状。假如你买的车在本地没有4S店,那这个政策推出之后,你的车可能在家门口就能维修了;有网友就曾遇到前些年购买的进口欧宝车现在面临无法通过正规售后服务渠道维修保养的问题。另外,如果未来能将原厂零配件引入电商销售,可以直接跳过多重中间商加价环节,最终使消费者享受实惠。

维权有后盾 那些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汽车新政 第3张

  规定三:问题车辆车船税可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元旦施行以来已有三个年头,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车船税管理规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程第四章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办理减免退税工作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而申请退税的要求,应当予以办理。

  规程内容:规程中指出,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此外,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而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影响:新规程的施行有助于购买到问题车辆的消费者挽回部分损失,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督促各地各级税收、保险、代收等相关单位在处理消费者退税要求时积极予以配合。规程在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方面也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维权有后盾 那些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汽车新政 第4张

  规定四:细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

  根据质检总局近期发布的数据,截止到12月18日,2015年全年共有76家企业开展了226次召回活动,涉及缺陷汽车554.85万辆,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29%,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17%,创历史最高。缺陷汽车产品问题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日益凸显,因而必须通过更健全严格的法规政策来规范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我国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通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正式颁布,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内容:《实施办法》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以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丰富了缺陷调查工作手段。

  影响:《实施办法》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好处在于面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情形时,不仅有政策的支持,同时还规定了明确的技术鉴定标准和召回管理协调机制;在车企不作为时,让消费者知道该去寻求哪些机构的帮助、如何获取调查结果、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时特意提到了新速腾汽车召回事件的处理结果,这一在全国都引起巨大反响的召回案例为将来发生的类似事件处理做出了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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